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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时评

有一种永远的痛叫精神伤害

来源:上海心灵花园  发布时间:2017年04月02日  点击数:

文/季龙妹

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经过媒体和舆论的充分“发酵”,已渐趋平静,似乎都在等待二审的判决。社会热议的焦点集中在于欢因母亲受辱而杀人是否有罪,是否属于正当防卫,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宣判于欢无期徒刑是否公正。我不是法学专家,有关法理的分析评判我不在行。但作为心理师,我想说,身体上的伤害摧毁的只是肉体,但精神伤害摧毁的却是灵魂!有一种永远的痛叫精神伤害! 

  按照有关司法解释,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”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定的人身权利,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,即为“精神伤害”,这也是刑法中伤害罪所包含的内容。刑法学研究的“精神伤害(mental injury)”不同于民法学所称的“精神损害(mental damage)”。精神损害有时有明显的表现,如在受到诽谤、侮辱后受害人因受刺激当场晕厥、旧病复发等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,受害人的外在反应并不明显,而内心痛苦并不一定轻微。由于受害人情况不同,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不同,在同样条件下,不同的人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。因此,衡量精神损害程度,既要观察受害人的具体反应,又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况。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。

由此,我想到因“人言可畏”而香消玉殒的民国一代女星阮玲玉,这个被誉为“中国的英格丽·褒曼”美丽女性,端庄大方,清丽脱俗。她在《野草闲花》《三个摩登女性》、《小玩意》《城市之夜》《人生》《归来》《再会吧,上海》《香雪海》《神女》《新女性》《国风》等一系列影片中担任主角,在这批暴露社会黑暗,表现下层劳苦群众生活的影片中,成功塑造了各种饱受苦难的中国妇女形象。就是这样一位美丽女星,却陷于同张达民和唐季珊的名誉诬陷纠纷案,被当时的新闻界广泛报道,心力交瘁,于1935年妇女节当日服安眠药自尽,噩耗传来震惊电影界,各方唁电不可胜数,上海二十余万民众走上街头为其送葬,队伍绵延三里,鲁迅曾为此撰文《论人言可畏》。

经历过文革的人都知道,文革时期造反派对人的迫害几乎是群体性的精神伤害,不少正直善良的人被诬陷被凌辱,有的早逝,更多的不堪痛苦而走上绝路。

1964年,扮演阿诗玛的美丽女演员杨丽坤,因出演上海电演制片厂拍摄的电影《阿诗玛》,她被指责是”资产阶级小姐作风“宣扬资产阶级恋爱观。在拍完《阿诗玛》最后一个镜头时,杨丽坤接到通知马上赶回单位,从此陷入一连串批斗中,使她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。后来拨乱反正,虽然阿诗玛获得了平反,但“站在眼前的那个昔日身材苗条,神态娴静,可爱的姑娘已被摧残得判若两人。由于治疗吃激素过多,体形特胖,变的痴呆无神,充满了忧伤和惊恐,说话中手脚不断颤抖着。”平反后的杨丽坤虽然怀念家乡云南,但不愿再见到原歌舞团那些曾凌辱、迫害过她的人,表示自已愿在上海定居。一直到她去世前22年间她再也没有回过生她养她的家乡,那个可爱的家乡在她心里留下的是难以抹去的阴影和苦痛。

著名的翻译家、作家、教育家、美术评论家傅雷,正直善良温和,”文化大革命“之初,受到巨大迫害,遭到红卫兵抄家,又受到连续四天三夜批斗,罚跪、戴高帽等各种形式的凌辱,被搜出所谓“反党罪证”(一面小镜子和一张褪色的蒋介石旧画报)。1966年9月3日凌晨,与夫人朱梅馥自缢身亡、愤而离世,悲壮地走完了一生。傳雷之死,有一细节至今让我心疼不已。他除了在遗书中事无巨细交待得干干净净,不欠一分钱一分情,想到给保姆留下以后生活的费用之外,还想到在地板上铺上棉被,以免自尽时人倒下发出响声惊扰楼下邻居。多么清廉正直的知识分子,多么至善至纯的人格特征,至今让人唏嘘长叹,感慨万千!而当年那些有意无意参与迫害的逍遥法外心安否?

可见,精神痛苦是怎样的一种痛苦,身体的疼痛通过时间会慢慢的疗愈,而心灵上的疼痛也许陪伴一生。它可以让人度日如年、形销魂黯;更可以让人痛不欲生,以死解脱。以人格侮辱为主的精神伤害其深度、其惨烈丝毫不亚于人身伤害。

我做过许多孩子厌学的个案,大部分厌学是迫于考试和分数的压力。也有一部分孩子厌学是曾被老师无情地伤害过,如语言伤害;也有被不良老师抽过耳光,留下阴影再也不敢去上学的孩子。这些肉体伤害是无法觉察到的,这些孩子原本天真无邪、活泼好动,被不良老师深深地伤害后,赖在家里,不去上学、不出家门、整天沉溺于网络游戏,可怕的是有些孩子被伤害后还不敢说。我去年做过的一个孩子厌学的个案,连着几个星期孩子一上学就肚子痛,做了胃检查,没问题。父母不知真相,为了让孩子能上学,软硬兼施无果后送到我这里,我感觉孩子明显有焦虑、抑郁和恐惧的躯体化症状。通过我们的心理调整,有些孩子恢复了上学,但也有孩子终因拉课太多、跟不上学习而导致休学的。所以有些精神伤害是看不到的,但他造成的不良后果远远超过肉体。

由此我们再来审视辱母案的争论焦点。在逼债遭受言语辱骂、被催债人用生殖器噌脸的人格凌辱过程中,于欢母亲曾报警,警察来后表示“打人不行要帐可以”后就走了,反映出当事警察对“精神伤害”认识上的空白。如果我们认识到逼债人正在实施的是不亚于身体伤害的精神伤害时,于欢的愤起杀人自然就有了“正当防卫”的理由。

相信法律是进步的,维护正义的,在人们日益关注身心健康的今天,相信我们的法律会更人性更完善,更加重视对非财产非物质的人格和心灵的保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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